史丹福監獄實驗 (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, SPE)
時間:1971年8月14-8月20日 (正值暑假)
地點:史丹福大學
參與人士:
-作者,實驗最高負責人,史丹福大學心理學教授
-研究生
-24位經心理評估+面試+無犯罪記錄的自願者
-數位有監獄相關經驗的顧問 (假釋犯:卡羅.派瑞史考特(Carlo Prescott) 及監獄牧師)
自願者報酬: 15美金/天 (共14天)
實驗流程:
24位自願者當中九名擔任「犯人」,由其餘15名「獄卒」分3更,每更8小時看守。九名「犯人」在第一天由(受作者,實驗最高負責人為提高實驗真實性所托)警方拘捕移送至「史丹福監獄」但事前毫不知情。
史丹福監獄規則:
1. 犯人在休息時間必須保持安靜,熄燈後、用餐中和任何在大廳以外的時間。
2. 犯人必須在用餐時間進食,也只能用餐時間進食。
3. 犯人必須配合參與獄中的任何活動。
4. 犯人必須保持囚房的整潔,床舖要整齊,個人用品擺放整齊、不可弄髒地板。
5. 犯人不可移動、更改、塗污、毀壞牆壁、天花板、窗戶、門等監獄資產。
6. 犯人不可操作囚房燈光。
7. 犯人只能用識別號碼稱呼彼此
8. 犯人必須稱呼獄卒為「獄警先生」
9. 假釋之前,犯人禁止談論關驗內容
10. 犯人只允許去廁所5分鐘,沒有任何犯人可以被允許在排定時間後一小時再去一次廁所,廁所有獄卒定時巡視。
11.抽煙是基本權利,但只允許在吃飯後/由當時當值的獄卒來判斷。不容許在囚室裡抽煙。濫用抽煙的權利可導致永久廢除此權利之可能。
12. 書信是基本權利,不過所有進出監獄的信件都要檢閱審查。
13. 探訪是基本權利,犯人可接受親友的探訪,但僅限在大龐,探訪將受到獄卒的監督,獄卒可視情況中止探訪。
14. 所有犯人必須遵守任何地方見到典獄長、監獄獄卒/其他訪客,都必須起站站正,等待指令後才可就坐/繼續動作。
15. 犯人必須遵守任何時間獄卒所下的命令,獄卒的命令就等於畫面命令,典獄長的命令,等同於獄卒和書面命令。監獄警務長的命令則是最高指令。
16. 犯人必須向獄卒告發任何違反規定者
17. 沒有遵守以上規定者,一律受罰
***根據實驗規則,所有受試者可隨時(有權)離開,犯人們可以採用以離開以威脅的策略來改善自身條件。但全員犯人都忘記這權利並漸漸代入犯人角色中。
***獄卒經常求報數為了 1. 管理需求,確保犯人在場 2. 讓犯人熟識自己的號碼身份
***監獄由史丹福大學內建築改建成,有3間囚房各監禁3名犯人,而有一個約1立方公尺的空間作為禁閉室「黑洞」以禁閉犯事受罰的犯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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